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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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赔偿三原告各种经济损失665216.11元(交强险110000元+555216.11元)(该款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接汇入原告***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度仁兆分理处的62×××79账户)。 二、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277608.05元(其中付给三原告257608.05元,由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直接汇入原告***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度仁兆分理处的62×××79账户;付给被告***20000元,由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直接汇入被告***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七级支行的62×××59账户)。 三、上述一、二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60元,由三原告负担6132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负担8204元(该款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接汇入原告***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度仁兆分理处的62×××79账户),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3424元(该款由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直接汇入原告***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度仁兆分理处的62×××79账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 发布日期 | 2020-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