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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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支公司 郑州市华茂货运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140166.3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849758.25元。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账户,户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32250199759100000448036980)。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828元,由原告***、***共同负担164元,被告***负担421元,被告***、郑州市华茂货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243元。被告***、***、郑州市华茂货运有限公司负担部分已由原告***、***预交,被告***、***、郑州市华茂货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20-01-09 |
| 发布日期 | 2020-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