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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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20)川0181民初1065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二、撤销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20)川0181民初106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20)川0181民初106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都江堰市新五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支付205367元”; 四、变更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20)川0181民初106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都江堰市新五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支付资金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205367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至全部付清之日止”;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5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129元,均由都江堰市新五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11-10 |
| 发布日期 | 2021-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