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淮安市兴联有机化工有限公司 新乡市博迪颜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淮安市兴联有机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乡市博迪颜料有限公司804987元及利息(利息以804987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16日开始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保函费12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50元,减半收取5925元,保全费4770元,共计10695元,由被告淮安市兴联有机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费票据,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 发布日期 | 2020-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