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源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源支行信用卡(卡号:×××)欠款本金84,643.35元以及截至2020年6月12日利息和违约金2000.63元、自2020年6月12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信用卡收费标准及e分期借款业务规则计算的利息和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6元,减半收取983元(原告已缴纳),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 发布日期 | 2021-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