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五指山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院 五指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五指山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购房款260161.4元。

二、被告五指山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欠款本金260161.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从2018年7月30日起至该笔欠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五指山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双倍返还购房款定金共160099.2元。

本案诉讼费7604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缴),由被告黄永山负担。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01
发布日期 2021-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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