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五指山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五指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五指山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购房款260161.4元。 二、被告五指山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欠款本金260161.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从2018年7月30日起至该笔欠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五指山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双倍返还购房款定金共160099.2元。 本案诉讼费7604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缴),由被告黄永山负担。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01 |
| 发布日期 | 2021-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