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日照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 江苏华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鲁1121执1367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姜广新,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华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商中军,经理。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日照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华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五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121民初30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日照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0370元,申请执行费140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100370元,并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江苏华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406元,至此,本案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日照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华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