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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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郯城大地运输有限公司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江苏海福电子器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76650元; 二、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1642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8元,减半收取474元由原告***负担71元,被告***负担332元,被告***负担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48元。 |
| 裁判日期 | 2019-10-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