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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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直通电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濮阳市广建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128944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7月31日起按月利率15.7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二、原告濮阳市广建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享有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河南直通电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鹤壁市淇滨区卫河路南侧、东海路东侧鹤壁(深圳)电子工业园6#楼(房屋所有权证号:鹤房权证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号:鹤房他证字1203005486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第三人河南天海电器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749元,被告河南直通电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9166元,第三人河南天海电器有限公司负担495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