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宏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联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安国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482民初8888号

原告:河南联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志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建成,河南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松,河南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宏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程传红,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河南安国实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靳家良,系董事长。

原告河南联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宏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安国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河南联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河南联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少磊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胡蒙蒙

裁判日期 2019-12-30
发布日期 2020-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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