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北宇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十堰市康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十堰市郧阳区柳陂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274200元,并自2012年12月28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二、第三人十堰市康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本案民事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68元,由被告十堰市郧阳区柳陂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19-07-24
发布日期 2021-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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