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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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滨州好易居装饰有限公司 山东阳信龙悦再生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滨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滨州舜隆物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滨州好易居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滨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994536.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9月21日应付利息、罚息、复利为3004051.87元,自2019年9月22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收方式计算); 二、被告滨州舜隆物资有限公司、山东阳信龙悦再生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债务范围内向原告滨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滨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118.28元,减半收取计59559.14元,由被告滨州好易居装饰有限公司、滨州舜隆物资有限公司、山东阳信龙悦再生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8 |
| 发布日期 | 2021-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