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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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价款514402.78元,并承担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以514402.78为基数,2016年1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中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钢管脚手架超期费用7460046.55元。 三、被告镇江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中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给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818元,由原告***负担11970元,被告中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镇江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78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31 |
| 发布日期 | 2021-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