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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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武汉市黄浦重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向被告武汉黄浦晶莹商贸有限公司转移1,002,800元的行为无效; 二、被告武汉黄浦晶莹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武汉市黄浦重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管理人返还1,002,8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1,002,8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对上述款项的返还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082元,由被告武汉黄浦晶莹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1 |
| 发布日期 | 2021-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