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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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北京喜悦嘉行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安肤丽(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肤丽(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对原告迪丽热巴·迪力木拉提肖像、姓名的侵权行为,删除于其商品外包装上使用的载有原告迪丽热巴·迪力木拉提肖像、姓名的全部图片; 二、被告安肤丽(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其主办的微信公众号“安肤丽官方”上连续九十日刊登澄清及致歉声明,就未经许可使用原告迪丽热巴·迪力木拉提的肖像及姓名一事向原告迪丽热巴·迪力木拉提赔礼道歉,声明的具体内容需由本院审核; 三、被告安肤丽(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迪丽热巴·迪力木拉提经济损失5万元、公证费2440元; 四、驳回原告迪丽热巴·迪力木拉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1元,由原告迪丽热巴·迪力木拉提负担431元(已交纳)、被告安肤丽(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00元(原告迪丽热巴·迪力木拉提已交纳,被告安肤丽(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迪丽热巴·迪力木拉提)。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