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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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5民初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诉讼代理费200000元; 二、撤销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5民初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5民初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5700万元,并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其中2750万元的利息应自2014年7月30日起算,2000万元的利息应自2014年12月3日起算,950万元的利息应自2014年7月30日起算); 四、南安市泛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本判决第三项中借款本金2000万元和按月利率2%计付自2014年12月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及本判决第一项中诉讼代理费70000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43900元,由***负担13660元、***、南安市泛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302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43900元,由***负担223234元、南安市泛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2066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1-20 |
| 发布日期 | 2021-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