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尉氏县鑫丰实业有限公司 尉氏县兴隆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尉氏县兴隆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37846元及利息(以137846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尉氏县鑫丰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575元,由原告***负担23564元,由被告尉氏县兴隆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0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5 |
| 发布日期 | 2021-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