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津地天泰钢铁集成有限公司 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地天泰钢铁集成有限公司货款363769.44元及利息(利息以363769.44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天津地天泰钢铁集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54元,由原告天津地天泰钢铁集成有限公司负担201元,被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4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9 |
| 发布日期 | 2021-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