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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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青岛东方良友装饰有限公司 青岛东旭木业有限公司 海蓝旭阳(青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青岛裕邦金属家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岛东方良友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青岛东旭木业有限公司货款74700元。 二、被告青岛东方良友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青岛东旭木业有限公司利息,以747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 三、第三人海蓝旭阳(青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承担本案民事责任。 案件受理1668元,减半收取834元,由被告青岛东方良友装饰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6 |
| 发布日期 | 2021-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