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偃师城东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南昌路支行
洛阳宝利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洛阳国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洛阳宝利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洛阳国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给原告***借款760000元,并按月16‰的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14年8月15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

如被告洛阳宝利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洛阳国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未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即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1400元,由被告洛阳宝利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洛阳国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30
发布日期 2020-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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