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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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洛阳宝利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洛阳国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给原告***借款760000元,并按月16‰的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14年8月15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 如被告洛阳宝利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洛阳国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未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即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1400元,由被告洛阳宝利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洛阳国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30 |
| 发布日期 | 2020-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