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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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天晟投资有限公司 丹阳市德全汽车饰件有限公司 江苏新亚特钢锻造有限公司 江苏常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新亚特钢锻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丹阳市天晟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00万元、利息5197668.76元(截至2017年9月30日),合计18547668.76元,并按照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支付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丹阳市德全汽车饰件有限公司、江苏常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最高限额内向原告丹阳市天晟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丹阳市天晟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54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1543元,由被告江苏新亚特钢锻造有限公司、***、***、丹阳市德全汽车饰件有限公司、江苏常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