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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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天工惠农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江苏丰豪科技有限公司 丹阳市浩欣包装有限公司 丹阳市天丰物资回收利用有限公司 江苏丰裕工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丹阳市天丰物资回收利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丹阳市天工惠农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0万元、利息173250元,合计4673250元,并承担自2017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以本金4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江苏丰裕工具有限公司对被告丹阳市天丰物资回收利用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丹阳市天工惠农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对被告丹阳市天丰物资回收利用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丹阳市天工惠农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18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9186元,由被告丹阳市天丰物资回收利用有限公司、江苏丰裕工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