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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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初134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初134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应对上海茂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向富越汇通金融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富越汇通金融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若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7,352.01元,由上诉人富越汇通金融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84,901.34元、被上诉人***负担人民币42,450.6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1-07 |
| 发布日期 | 2021-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