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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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孟州市迷昵饮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茶π”饮料产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近似的果茶饮料产品;

二、被告合肥瑶海区施雪食品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即停止销售与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茶π”饮料产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近似的“果π生榨山楂”饮料产品;

三、被告孟州市迷昵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计40000元;

四、驳回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800元,被告孟州市迷昵食品有限公司负担9800元,被告合肥瑶海区施雪食品商行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27
发布日期 2020-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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