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 许昌中达纸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002民初589号 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住所地许昌市建安大道东段。 负责人:马立,任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该行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许昌中达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县尚集镇繁荣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与被告***、许昌中达纸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曹晓辉 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马巍红 书记员赵源琛 |
| 裁判日期 | 2020-0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