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胜沃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神雾环保技术新疆有限公司
新乡市利尔过滤技术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神雾环保技术新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新乡市利尔过滤技术有限公司剩余货款183.2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83.2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自2019年3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新乡市利尔过滤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44元,由新乡市利尔过滤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已交纳,由神雾环保技术新疆有限公司负担1064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30
发布日期 2020-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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