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胜沃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神雾环保技术新疆有限公司 新乡市利尔过滤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神雾环保技术新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新乡市利尔过滤技术有限公司剩余货款183.2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83.2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自2019年3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新乡市利尔过滤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44元,由新乡市利尔过滤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已交纳,由神雾环保技术新疆有限公司负担1064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