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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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安徽富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金鹰国际商贸集团(中国)有限公司 合肥市南国艺恒影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南国艺恒影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合肥金鹰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金鹰国际商贸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和被告合肥金鹰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富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8日期间的房屋使用费1100211元; 二、被告金鹰国际商贸集团(中国)有限公司、被告合肥金鹰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被告合肥市南国艺恒影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安徽富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5年12月9日至2019年4月28日期间的房屋使用费1828688元; 三、被告深圳市南国艺恒影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中被告合肥市南国艺恒影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应负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合肥市南国艺恒影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营业执照、电影放映许可证等证照中的注册地、经营地从合肥市庐阳区宿州路4号金鹰购物中心(现为富世广场)C座7F迁离; 五、驳回原告安徽富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326元,由原告安徽富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7794元,被告金鹰国际商贸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和被告合肥金鹰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342元,被告合肥市南国艺恒影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被告深圳市南国艺恒影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71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0 |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