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辽宁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
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水泥厂
通化凤形耐磨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水泥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通化凤形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给付欠付的货款501,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30,476.00元(违约金自2019年1月25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24日止);

二、驳回原告通化凤形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5.00元(系减半收取),由被告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水泥厂负担。

被告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1
发布日期 2021-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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