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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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变更(2018)苏08执412号之一执行通知书中“拟按抵押物(江苏省盱眙县盱城镇东阳路2号五洲国际广场A区1001室房地产)占总租金40%的比例,二层、地下车库及、地下车库及配套设施占60%的比例对租金进行分配”为“拟按抵押物县盱城镇东阳路2号五洲国际广场A区1001室房地产)占总租金60%的比例,二层(江苏省盱眙县盱城镇东阳路2号五洲国际广场A区2001室房地产)占40%的比例对租金进行分配”。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申请复议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 裁判日期 | 2021-01-26 |
| 发布日期 | 2021-0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