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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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纠纷 |
| 法院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义乌市***电子商务商行(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享有的“剪纸-《大福狗》”(作登字:11-2012-F-2388号)美术作品著作权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义乌市***电子商务商行(经营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元(含合理费用);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303元,由被告义乌市***电子商务商行(经营者:***)负担3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19 |
| 发布日期 | 2021-0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