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嘉欣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嘉欣支行偿还借款本金650000元及利息和罚息(截至2020年4月21日利息及罚息共计88943.08元,另从2020年4月22日起以本金6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3%支付借款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嘉欣支行支付案件代理费4000元;

三、被告***、***届期不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的,

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嘉欣支行先对被告***、***提供抵押担保位于仪陇县××镇××街××号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仪陇房权证字第2××8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仪国用(2009)第0××5号])享有以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及诉讼费并在最高债权46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的权利;在被告***、***的抵押财产价款不能完全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偿付义务及诉讼费时,对剩余部分由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嘉欣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5594.72元,由被告***、***负担,并由被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0-10-29
发布日期 202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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