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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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南重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 常熟市市属工业公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常熟新泰港务有限公司 江苏苏南特种装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江苏苏南特种装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常熟新泰港务有限公司分别对原告常熟市市属工业公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江苏苏南重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未受偿的债权(债权额1069.0652万元扣除破产程序中受偿的部分)各承担六分之一的清偿责任,于江苏苏南重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帐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账号10×××62)。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845元,由被告江苏苏南特种装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常熟新泰港务有限公司各负担四分之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常熟市市属工业公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帐户名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