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阳市华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安阳市华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4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2013年11月11日借款100000元的利息应自2017年11月1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2014年5月22日借款40000元的利息应自2017年11月2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2014年11月4日借款100000元的利息应自2017年11月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息1.7分计算)。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班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81元,由被告安阳市华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述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