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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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50万元并从2013年12月2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还清借款时止; 二、被告广西新大洲线缆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金宏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新大洲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借款本息与被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9160元,由被告***、***、广西新大洲线缆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广西金宏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新大洲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上述所确定的履行义务,义务人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9160元,款汇至户名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5×××93。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7-09 |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