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行政管理(文化)行政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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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星云智熵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虎扑(上海)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文化行政管理(文化) |
| 法院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131102号关于第38352883号“路人王THEKINGOFUNDERDOG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原告虎扑(上海)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针对第38352883号“路人王THEKINGOFUNDERDOGS”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虎扑(上海)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7 |
| 发布日期 | 2021-0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