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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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上海利元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就上海市静安区永兴路XXX号房屋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4月22日解除;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利元顺实业有限公司自2019年10月26日起至2020年10月22日止的上址房屋租金及占有使用费162,435元; 三、原告上海利元顺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上址房屋押金18,000元; 四、原告上海利元顺实业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484元(原告上海利元顺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 发布日期 | 2021-0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