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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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联大向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强生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市长宁区中山西路XXX号地下室的租金104,903.22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强生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余本诉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联大向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937.6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强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539.54元,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联大向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398.06元。 反诉案件受理费318.2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联大向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8 |
| 发布日期 | 2021-0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