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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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卡文迪许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杭州月旭科学仪器有限公司 江苏维林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苏州飞思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月旭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京卡文迪许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飞思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损失177768.34元; 二、驳回原告苏州飞思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79元,保全费2220元,合计8399元,由原告苏州飞思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20元,由被告南京卡文迪许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58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 发布日期 | 2021-01-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