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铠龙东方汽车有限公司 领途汽车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领途汽车有限公司 上海印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铠龙东方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印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款3048000元及相应利息(其中,1016000元自2019年1月4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1524000元自2019年7月8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508000元自2020年7月8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上海印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18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6184元,由被告铠龙东方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0 |
| 发布日期 | 2021-01-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