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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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2018)黔0123执50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被执行人贵州省诺亚精工制造有限公司、广西方舟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修文冠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贵州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