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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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对(2006)深罗法立督字第03号支付令确定的深圳市汉德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具体金额为深圳市汉德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栽定确认但未受偿的金额)向原告福建省商总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偿责任(赔偿款归入破产债务人深圳市汉德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财产);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福建省商总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7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00元,均由五被告共同负担。上述费用原告福建省商总贸易有限公司均已预交,由本院退回原告福建省商总贸易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13176元。五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13176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公告费500元,五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福建省商总贸易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05
发布日期 202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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