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信托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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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泓利土工材料有限公司 绵阳科技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泓利针织服装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事信托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江苏泓利土工材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绵阳科技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的回购价款33578582.47元及相应的罚金(罚金计算标准:1.从2015年12月23日起至2019年1月15日止,以欠款本金33578582.4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315%的标准计收罚金;2.从2019年1月16日起至款项付清时止,以欠款本金33578582.4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315%的标准计收罚金); 二、被告江苏泓利针织服装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判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泓利针织服装有限公司在承担了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泓利土工材料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三、驳回原告绵阳科技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10214元,由被告江苏泓利土工材料有限公司、被告江苏泓利针织服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 发布日期 | 2021-0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