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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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4民初9021号民事判决。 二、杭州路通碳膜电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借款本金9968771.09元及罚息2705877.08元(计算至2016年11月18日止,此后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三、杭州路通印刷电路科技有限公司、湖州国信物资有限公司、杭州博达防水剂有限公司、***、***对杭州路通碳膜电路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所有的位于杭州市临安××街道××幢××室房产(他证号:临房他证锦城他字第2012**:临房他证锦城他字第**最高额74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所有的位于杭州市临安××花园××幢××室房产(他证号:临房他证锦城他字第2012025**)以拍卖:临房他证锦城他字第**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784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及二审案件受理费97848元,均由杭州路通碳膜电路有限公司负担,杭州路通印刷电路科技有限公司、湖州国信物资有限公司、杭州博达防水剂有限公司、***、***、***连带承担。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杭州路通碳膜电路有限公司负担、杭州路通印刷电路科技有限公司、湖州国信物资有限公司、杭州博达防水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8-10-22 |
| 发布日期 | 2021-0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