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无锡欣豪投资有限公司 无锡固超精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无锡欣豪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无锡市锡山区兴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7月19日起至2014年7月18日止按年利率15.75%计算)、逾期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3.625%计算)另赔偿律师费损失345670元; 二、***、无锡固超精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对无锡欣豪投资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中的归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7月19日起至2014年7月18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逾期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2.5%计算)另赔偿律师费损失339581元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无锡市锡山区兴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9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项合计86960元,由兴达公司负担3631元,由欣豪公司负担83329元,***、固超公司与欣豪公司共同负担83329元中的81516元(兴达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中的83329元,本院不再退还,由欣豪公司、***、固超公司按各自应负担的数额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其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8-08-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