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周黑鸭商贸有限公司 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西站 广州市欣快铁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广州市欣快铁商贸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北京周黑鸭商贸有限公司租金440716.83元、经营保证金250000元。 二、被告广州市欣快铁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以690716.83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标准向原告北京周黑鸭商贸有限公司支付二〇一八年一月五日至二〇一八年一月五日至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期间的利息;被告广州市欣快铁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以为690716.83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原告北京周黑鸭商贸有限公司支付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起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原告北京周黑鸭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04元,由原告北京周黑鸭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元(已交纳),由被告广州市欣快铁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75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48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1-04 |
| 发布日期 | 2021-0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