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一汽红塔云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沾益营销服务部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沾益营销服务部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276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138元,由原告***、***、***负担2100元,被告***负担38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加六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的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276元,款汇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农行贵港分行;账号:20×××16。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2-28
发布日期 202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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