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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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赣州长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赣州市蟠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52610.77元; 二、由被告赣州长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赣州市蟠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652610.7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7年11月1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由被告赣州长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赣州市蟠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垫付的检测费86000元; 四、由被告赣州长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赣州市蟠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到期的质量保证金1441373.09元; 五、由反诉被告赣州市蟠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反诉原告赣州长盛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水电费103230.18元; 六、驳回反诉原告赣州长盛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89元,反诉费19634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71523元,由原告赣州市蟠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523元,被告赣州长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6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按规定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9-11 |
| 发布日期 | 2020-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