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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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凯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劳务费35万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山东凯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标的额384,000元,确认给付额350,000元,确认给付额占诉讼标的额的91.15%。本案案件受理费3,53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8.85%即312.40元,被告应负担91.15%即3,217.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1 |
| 发布日期 | 2021-0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