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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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香梅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无锡博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无锡保胜香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无锡保胜香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无锡香梅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742.7108万元。 二、被告无锡香梅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第七期的租金违约金,自2018年11月17日之日起以474.3627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无锡香梅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未付租金2742.7108万元的违约金,自2018年11月20日之日起以2742.7108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保证金260万元,抵顶本判决二、三项后,剩余部分抵顶本金。 五、原告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无锡保胜香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的无锡市新吴区.34平方米共81套商业房产和104857.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确定的第一、二、三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原告有权就被告无锡保胜香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无锡保胜香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质押的对无锡市硕放香梅哥伦布广场九处商铺的应收账款(租金)在本判决确定的第一、二、三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七、被告无锡保胜香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无锡博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97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83971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2-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