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余额107614.82元、已过期分期利息2453.57元、已过期分期逾期还款违约金2434.37元,合计112502.76元(以上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均暂计至2019年5月25日),之后因逾期还款而产生的利息、违约金应按双方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和《金穗信用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1
发布日期 202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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